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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排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协商制定排放标准

 

                     环境部:排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协商制定排放标准




时间:2019-01-02 来源:环保新课堂 作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指导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现批准《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的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规定: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

附件:《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节选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行业型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9 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2300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目录》(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83号)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6﹞94号)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直接或间接排入环境水体中的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2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sources

排放水污染物的各类行业企业、场所、生产设施、固定设备等,简称固定源。

3.3

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for industries

适用于某一特定行业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4

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ter pollutant discharge standards

适用于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固定源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5

环境水体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海域水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水体。

3.6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由两家及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共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等。

3.7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排放源existing stationary sources

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固定源。

3.10

新建排放源new stationary sources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源建设项目。

3.11

水污染物water pollutants

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1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 discharge limit values of water pollutants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为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而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13

综合毒性whole effluent toxicity

根据水生生物或微生物毒性测试评估表征的水的毒性,即通过淡水、海水和混合区的标准化微生物、植物、无脊椎动物和脊椎动物的测试评估得出的水的急性或慢性毒性。

3.14

排水量effluent volume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污水类别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通常包括生产工艺污水、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等。

3.1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6

排放口discharge outlet

排污单位将污水排出厂界以外的排水口。

4 基本原则

4.1 合法与支撑原则

标准应规范法律允许的排放情形,标准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应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是行业环境准入/退出、污染减排、环境风险防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基本手段,支撑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在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相衔接。

4.2 绿色与引领原则

标准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等的目标和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引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4.3 风险防控性原则

制订行业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识别和筛选行业特征污染物,基于各类特征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方法和监测水平等,对于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排放限值,不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4.4 客观公正性原则

标准制订应客观真实反映排放源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在充分吸纳国家有关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行业企业、相关协会、公众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参考发达国家同类标准控制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观、公正。

4.5 体系协调性原则

标准应与其他行业型或综合型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衔接,避免交叉重叠,污染物项目和排放限值应与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适用、配套,满足环境监督管理对标准的要求,做到标准体系严密、协调。

4.6 合理可行性原则

标准制订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明确达标技术路线,并进行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成本分析,确保标准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5 技术路线

5.1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应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5.2 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调研与实测、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1。

6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6.1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6.1.1 分析环境保*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环境管理要求,明确国家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 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提出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对尚未开展实施评估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等,明确标准制修订的重点。

6.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 收集最新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业发展方 向、对水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 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相关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生产装置数量、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世界主要生产国家的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工艺应用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行业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及发展趋势。

6.2.3 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辅材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过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本及其占比情况、环境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 收集排放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瞬时、小时和日平均排放浓度、排水量,以及企业设计产能、实际产能、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 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本、德国、世界银行等主要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 现场调研

6.3.1 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排放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 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工艺过程及清洁生产水平、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排放控制设施建设成本、运维成本、年产值及利润等。还应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6.4 现场实测

6.4.1 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够覆盖行业 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设施类型,污染物项目完整,能够反映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选择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 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案应至少包括生产工况、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处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6.4.3 实测污染物项目应在分析生产原辅材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等基础上确定,重点包括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其他无机或有机水污染物、微生物学指标等。

6.4.4 实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实测数据翔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如有必要,可开展初步测试,对初步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并优化实测方案。

6.5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 根据获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 HJ 2300 中的要求,对收集到的水污染防治技术进行分类。

6.5.2 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资料收集数据、现场调研数据、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环境经济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平分级。

6.6 适用范围的确定

6.6.1 原则上,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排放源。

6.6.2 应按照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与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凡无适用的行业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 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 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 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6.7.2 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若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语和定义。

6.8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6.8.1 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污染物项目、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监控位置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8.2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的确定。

排放标准应完整控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名称应准确;确定污染物项目时,应根据排放数据并结合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的相关排放标准,除根据废水特点规定 pH 值、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石油类、动植物油、色度、粪大肠菌群等通常控制项目外,按照以下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

1)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总氮和总磷;

3)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

4)铅、镉、铬、砷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

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

6)二噁英、汞等国际履约污染物;

7)《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

8)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

9)对于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较多的行业,应考虑设置综合毒性指标,反映排放污水对生态环境的综合影响。

原则上,应将具备监测条件的特征污染物列为污染控制项目,并明确排放限值;对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特征污染物,应明确环境管理要求。

6.8.3 排放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的确定。

应根据排放特征、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控制指标主要包括排放质量浓度指标(如 mg/L,pH 值、色度等除外)、去除率指标(如去除百分比)、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标(如 kg/t 产品)。平均时间主要为日平均。

6.8.4 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控制要求及执行时间。

标准应在综合考虑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行业需要提标改造的排放源数量、改造难易程度、技术性限制条件、改造经济成本和对行业经济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明确标准执行时间。原则上,现有排放源自标准发布之日起,经过一定过渡期后执行新建排放源排放控制要求,在此之前仍执行现行排放标准。新建排放源一般应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其实施范围和时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6.8.5 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确定

1)对于毒性强、环境危害大、具有持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含有此类水污染物的污水与其他污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出水口,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污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是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2)其他水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设在排放源污水总排放口。

6.8.6 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1)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一般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在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要求,以及国内外有关标准等基础上根据实测结果、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经济成本可行性确定。

2)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采用 GB3839 中规定的方法或稀释倍数法(稀释倍数一般不超过 20 倍),依据 GB 3838 等水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基准计算允许排放限值,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要求确定。GB 3838 等水环境质量标准有规定的,采用其限值;未规定的,可参考国内外保护人体健康的相关标准或基准中的限值确定,也可根据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计算确定。

3)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制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领先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对现有排放源制定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值应达到按照HJ 2300要求确定的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水平。

4)应充分考虑各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内在关联性,排放限值所反映的控制水平应协调统一。

6.8.7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的确定。

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应考虑污水管网运行安全和不影响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干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即被排放的情况,防范环境风险。根据水污染物类别、排放源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不同,实施不同的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1)对于毒性强、环境危害大、具有持久性和易于生物富集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其间接排放限值与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2)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好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

3)对于其他水污染物,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外的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水平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允许排放源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商定某项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时,应满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量较排放源自行处理时不增加、加强监测监管等条件。

6.8.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

1)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确定方法包括实际调研法、取水定额结合物料衡算法、清洁生产用水指标结合物料衡算法等。应尽可能考虑产品种类、生产工艺、外观尺寸等因素对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影响,精细化制订限值。

2)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的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选取,可以是以重量、面积或体积等计的单位产品对应的排水量。

3)现有排放源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控制水平应反映行业平均用水和排水水平,新建排放源控制水平应反映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水平。

6.8.9 其他控制要求

1)废水回用时应当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特定回用情形且没有相应再生利用水水质要求的,可根据回用工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回用水应达到的水质要求和水质监控位置。

2)特定行业废水地下回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周边地下水的污染,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并应当定期监测对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3)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4)排污单位经厂外排污管线将废水引到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5)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规定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要求。应深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生产工艺、排放控制措施等主要运行技术参数及日常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6.8.10 达标技术要求。

在制定排放控制要求时,应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各类排放源给出明确的达标技术路线。标准中设置的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均应有对应的达标技术,且已有能稳定运行的实际应用案例,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

6.9 监测要求的确定

6.9.1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等要求,使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9.2 自行监测应要求排放源所属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9.3 样品采集原则上应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等的规定执行。在引用上述标准时,应 论证其对排放源的适用性,重点是标准中规定的采样位置、采样时段、采样频次等能否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以及监测信息能否准确反映排放规律。凡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不能满足监测要求的,可针对排放源的特点通过实验验证和论证在标准中规定具体的要求。

6.9.4 样品测定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须通过论证确定。应全面收集每种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每种方法标准的原理及特点,逐项评估论证其适用性,重点包括:排放源废水相关污染物是否明显干扰测定结果,目标污染物是否与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一致,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千倍)等技术参数是否能够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监测部门是否具备实施能力等。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可参考HJ168的要求进行验证。

6.9.5 根据对每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论证结果,列出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应优先采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也可引用经实验验证可行的其他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国际标准。

6.9.6 对无适用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应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标准发布时仍无适用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可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进行监测。

6.10 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6.10.1 标准中应规定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水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

6.10.2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6.10.3 在排放源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7 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7.1 环境分析

7.1.1 在预测减排效果时,重点分析全国现有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年排放 量,计算污染物年排放量削减量和削减比例。

7.1.2 基于产业政策与规划和环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标准实施后未来 5~10 年新建排放源的数量、规模等发展趋势,并分析新建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的年排放量。

7.1.3 综合考虑现有排放源和新建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标准的年排放量情况,分析未来 5~10 年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

7.1.4 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及总磷排放量较大的排放源,针对排放源分布的重点流域,基于未来5~10年每年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分析说明拟定标准实施后对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

7.1.5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环境风险防范作用分析,包括:标准控制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种类的代表性和全面性;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直接排放限值对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标准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对后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水环境质量的安全保障作用。

7.2 经济分析

7.2.1 基于现有排放源、新建排放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根据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维数据,分析确定典型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7.2.2 根据全国现有排放源排放水平,确定需要改造的现有排放源数量。基于典型排放控制设施的建设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核算全部现有排放源需要增加的建设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建设投资成本增加比例和年生产运行成本增加比例。原则上,需选择代表性新建排放源,分析需配套的环保措施及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情况。

7.2.3 对因实施拟定排放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普及,减少物耗、能耗,增加产品产量等情 况,可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

7.2.4 分析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盈利和亏损情况、亏损原因,基于核算的提标改造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取得效益,分析排放标准实施对行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来源:水世界社区,让水处理更简单!http://bbs.chinacitywat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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